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坝上、山地、平原和沿海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明确湿地修复方向和重点,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稳定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