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坝上淖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淖河道整治,修复治理周边退化草原,依法控制地下水开采,根据需要及时补水,保持淖泊合理生态水位和水域面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