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省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