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边界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注湿地名称、范围、面积、类型、保护级别、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