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边界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注湿地名称、范围、面积、类型、保护级别、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

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