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本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湿地资源状况和自然变化情况,确定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