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依法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定期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导和培训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