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微型载客汽车;

(二)微型载货汽车;

(三)低速载货汽车;

(四)三轮汽车。

禁止经济特区外号牌的上述车辆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