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处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驾驶运载危险品的货运汽车有前款行为的,处上述应处罚款数额两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