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