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