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程序第五十六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