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当事人能自行移动车辆且对事实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有条件的,撤离现场前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当事人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自行处理赔偿事宜。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报案后共同到快处快赔中心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