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