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乡(镇)、村级河长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留存现场照片、录像等信息资料,发现上述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