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及禁采期。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临时禁采期。采砂行为已造成水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