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辖区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固体废物,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置,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防止生活垃圾污染河流水环境。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