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城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排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定期开展城市排水管网系统排查,建立城市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机制,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应收尽收,逐步推进城市排水管网雨水、污水错接混接点整治、破损管网修复和现有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严禁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内混接错接雨水、污水管网,不得擅自私接排水管道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