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排污单位承担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