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河流流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防治违法排污、违法河道采砂等行为。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河流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动态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