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政府、国有企业设立的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聚焦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