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创新与开放合作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发挥先进材料、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等研发优势,组建或者参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进行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