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发挥先进材料、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等研发优势,组建或者参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进行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