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应当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国有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