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应当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国有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