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草地。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复绿”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无法确定复绿义务人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恢复治理。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