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以下行为:(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三)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