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

(三)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