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八条已废止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等旅游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