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等旅游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