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及有关规定、标准,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健全部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安全生产人员和必要设备,加强安全自查,排除隐患,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事索道、缆车、漂流、蹦极、滑雪、攀岩、越野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对设施设备开展检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