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森林培育、资源保护、经营管理、林业科技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鼓励对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查实的举报行为依法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