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对地方稀有、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名录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制定,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