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商品种子。

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