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二)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台帐,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内容;
(三)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
(四)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