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渔药。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