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侵犯残疾人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情节轻微,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