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社会和家庭必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盲、聋、弱智儿童、少年的入学需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辅读班,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方式对重度残疾、孤独症、脑瘫等儿童和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普通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