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卫生健康、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