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有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合作种植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荒山、荒地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承包期满又不继续承包的,其林木可以有偿转让。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土地未明确使用单位的,林木归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