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本市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