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及时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被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列为应当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疫,未实施检疫的,严禁出入本市。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