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民体质监测制度,定期组织对市民体质进行抽样测定,并将市民体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定。提倡市民参加体质测定,及时了解自身体质状况。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