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冰雹、高温、低温、冰(霜)冻、寒潮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