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