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乘客投诉、举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告乘客;乘客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