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乘客投诉、举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告乘客;乘客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