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创造便利条件。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主次干道、商圈、医院、学校等人流集散地道路上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位,方便驾驶员临时停靠,即停即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