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三节 网约车营运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约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二)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营运服务,不得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三)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营运服务;(四)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