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