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二)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三)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五)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其他乘客;(六)不得在车内吸烟,营运中不得进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