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或者举荐书;

(二)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的身份证明;

(三)见义勇为事实材料。

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见义勇为申请人或举荐人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人、举荐人取得相关证明有困难时及时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