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恐吓、侮辱、歧视、殴打、诬告、陷害、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