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