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受到威胁而申请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歧视、殴打、诬告、陷害、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