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受到威胁而申请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歧视、殴打、诬告、陷害、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