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